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黃文龍即幸福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柯月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B 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