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豪強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2,418元 ,應徵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育 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