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8,29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蘇雅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