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7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7,638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民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蘇雅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