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鄧晴馨 ~B 法 官 鄭雅文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B 書記官 鄭翔元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中大企業行李偉章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民│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萬四千元 │AR○三六八一四│ │ │ │ │雄分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