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O二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甘大空 ~B 法 官 賴秀蘭 ~B 法 官 陳琪媛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B 書記官 蕭琪男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O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簡淑如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仟貳佰伍拾元 │CG七五五五一二│ │ │ │ │ │ │ │七 │ │ ├─┼─────────┼─────────┼───────────┼────────┼────────┼──┤ │2│維力便當工廠林坤助│台南企銀太保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玖仟陸佰伍拾│CL五0七七五六│ │ │ │ │ │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