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曾文欣 ~B 法 官 鄭雅文 ~B 法 官 鄧晴馨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B 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