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2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