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紘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聲請人住址欄關於「臺北縣樹林市○○街187巷22號」之 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紘盛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住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有民國92年5月22日經濟部許可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故本院前開裁定關於聲請人住址欄「臺北縣樹林市○○街187巷22號」之記載;顯為「桃 園縣八德市○○里○○街337號2樓」之誤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