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蔡月染 右原告與被告金銓鑫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蕭道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 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