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