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忠圜、吳榮祥即宏鑫企業顧問社、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