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被 告 金銓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金銓鑫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下稱金銓鑫公司)前以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下稱寶崧公司)為被告,依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寶崧公司應賠償金銓鑫公司新臺幣1,510,000元,現由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本件則係寶崧公司請求金銓鑫公司給付承攬報酬,而上開事件是否成立,足以影響寶崧公司所得請求是否有理由,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