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被 告 金銓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金銓鑫有限公司(即本件被告,下稱金銓鑫公司)以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本件原告,下稱寶崧公司)間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足以影響寶崧公司本件所得請求是否有理由,而於民國94年月31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而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94年11月11日以94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是前開訴訟停止原因已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