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號原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瑞華律師 被 告 金銓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代理人 林鍾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