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金銓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銓鑫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523元,應徵裁 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