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10號聲 請 人 甲○○ 號1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民國94年9月2日於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湘蓉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10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志上興業有限公司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5日 │62,200元 │HC0000000 │ │ │ │純華 │限公司嘉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