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新臺幣 1,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民一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