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順模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57,096元,應 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