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8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劉瓊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