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