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6號原 告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