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 王毓燊(原名王玉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省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1,2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正上 訴理由。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