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資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民二庭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侯學義 ┌───────────────────────────────────────────────────────┐ │支票附表: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永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彰化銀行大林分行 │94年5月31日 │22,000元 │CK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