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洪麗惠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95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邦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5年2月1日 │37,8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2 │嘉邦營造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4年12月1日 │13,96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葉雲香 │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4年12月27日 │3,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4 │葉雲香 │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4年12月27日 │12,9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5 │葉雲香 │臺灣土地銀行民雄分│94年11月27日 │12,95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6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12月25日 │52,800元 │0000000 │ │ │ │ │太保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