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15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香緹時尚大飯店股份│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4年11月30日 │18,750元 │FA00000000 │ │ │ │有限公司陳清棟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