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4號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 告
- 林武龍即雙美水電工程行
- 被 告
-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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