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林武龍即雙美水電工程行、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武龍即雙美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