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
- 原告
- 林武龍即雙美水電工程行
- 被告
-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