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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世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武龍即雙美水電工程行
被  告
新亞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世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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