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旭揚建設有限公司、賴信安、江美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被 告 旭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安 訴訟代理人 謝子龍 被 告 江美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蕭光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被告聲請明信營造有限公司、觀淑營造有限公司及蔡仁捷三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1款之規定,應徵得聲請參加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