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即銓富商行 分證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許惠清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3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名都觀光渡假飯店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96年1月27日 │23,218元 │MG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嘉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