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 告 乙○○ 2號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 告 強本汽車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部分: (一)減縮訴之聲明後所請求之金額為何?醫療費補償部分是否還要請求?若要請求,其金額為何? (二)自受傷後迄今共領多少薪資及勞工保險給付? 被告部分: (一)自原告受傷後迄今共支付多少薪資予原告? (二)所主張依勞基法抵充之範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