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嘉義縣政府 1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