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台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119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因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前遵鈞院95年裁全字第3609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台幣22萬元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提存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聲請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二、惟按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民國96年1月19日澎院能存字第0960000044號函載明:「本件擔保提存事件已於96年1月16日經提存人崧期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依規定辦理取回提存物在案」,本件聲請人既已取回本件提存物,自無聲請返還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