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李榎林即永利門窗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居「臺南市○○路○段560巷2弄2號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路○段560巷12 弄2號1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 有明文。經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二庭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