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及乙○○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應徵得 第1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