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義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370,398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