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