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5號原 告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劉烱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本訴原告交付本訴被告之木材是否均經本訴被告加工?如否,已加工、未加工之數量各為何? 本訴被告退還本訴原告之木材是否均已經本訴被告加工?如否,已加工、未加工之數量各為何? 本訴被告主張本訴原告交付之木材,非科比木之比例數量為何? 兩造對木材經本訴被告加工後所減少價額意見為何? 對上開事項之主張、抗辯,兩造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 兩造應提出本訴原告交付本訴被告木材(未本訴被告加工者)之照片、經本訴被告加工後之照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