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5號上 訴 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進亞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反訴提起上訴,核其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另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5,8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合計合計7,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