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0,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