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32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96年5月29日屆 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美足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26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陳光榮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95年11月5日 │9,930元 │FA0000000 │ │ ├──┼─────────┼─────────┼───────────┼────────┼────────┼──┤ │002 │陳憲修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95年11月15日 │37,000元 │FA0000000 │ │ ├──┼─────────┼─────────┼───────────┼────────┼────────┼──┤ │003 │林敏玉 │京城銀行大林分行 │95年11月1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004 │德興商行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95年11月20日 │140,000元 │0000000 │ │ │ │葉明興 │ │ │ │ │ │ ├──┼─────────┼─────────┼───────────┼────────┼────────┼──┤ │005 │陳進東 │京城銀行太保分行 │95年11月10日 │260,000元 │0000000 │ │ ├──┼─────────┼─────────┼───────────┼────────┼────────┼──┤ │006 │吳蕭桂香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95年11月10日 │25,770元 │F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