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8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嘉義市華南銀行朴子│95年8月15日 │25,000元 │SC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