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台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相對人甲○○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6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民國97年6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