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九五三六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勞務報 酬債權(包括薪津、津貼、補助費、獎金、紅利等)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核發移轉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芝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30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書 記 官 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