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退還會員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會員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