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東洋休閒觀光股份有限公司等2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0,0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