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10號 原 告 甲○○ 邊搭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表明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請陳明本件被告究係指「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是內湖區○○路○段103巷98號4樓)抑或「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廠」(設嘉義縣民雄鄉○○村○○街1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