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5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有順工程行即湯淑晴於民國95年4月17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就訴外人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 ,約定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98年12月18日分期清償,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7固定計付,本息攤還。並約定遲延履行時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期除獲付至96年9月17日止之本息外,經催告無效爰主張到期,並 予以抵銷存款後,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本件違約金請求權發生時為96年10月19日。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及陳述。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客戶放款資料查詢單影本、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