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昇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敏盛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被 告 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次庭期通知證人丁○○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民一庭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