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甲○○ 20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7號公示催 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7月22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7月30日,於申報權利 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立梅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9號│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張偉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2月27日 │180,000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竹崎分行 │ │ │ │ │ ├──┼─────────┼─────────┼───────────┼────────┼────────┼──┤ │002 │楊松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12月25日 │1,009,945元 │EA0000000 │ │ │ │ │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 │ │ │ │ ├──┼─────────┼─────────┼───────────┼────────┼────────┼──┤ │003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12月30日 │321,000元 │RC0000000 │ │ │ │ │限公司朴子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