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柏盛營造有限公司、劉進輝、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陳永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柏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輝 被上訴 人 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陳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8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77,6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富喆